白云机场启动航班大面积延误应急响应
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
无论执行法律还是法律监督,都以正确实施法律为根本目的,实现依法用权履责与正确实施法律的有机统一。责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概念,政法各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职责体系,完善问责制度。
以政法职能、司法职能、检察职能转变为基础,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职能权责体系。刑事执(司)法、法律监督属于不同类型的检察职能权责,同样需要不同的检察体制机制、检察方式方法与之相适应。造成这种局面的主因是部门立场、部门利益、部门主义致使政法各部门不能负责到位。四是检察职能体系与检察改革。分工是前提、独立是基础、负责是关键。
以此为前提,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体系进一步明确法检关系、检府关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是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这与中共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关于法治部分司法方面的表述是一致的,尽管有的政治报告使用司法机关,有的政治报告使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的政治报告讲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的政治报告讲行使司法职权,但基本上是将公正司法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审判权、检察权)联系起来,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体制法检并立基本特征。在英语中,作为描叙统治状态的独裁、专政,通常写为autocracy,但作为政治制度或政体的独裁、专政,通常被表述为dictatorship。
这里有两个重要的节点,构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净化时刻:一个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废止在中国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在我们已经逼近了问题的中心:现行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在中国政法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净化后,它还剩下了什么? 答案是,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在受到净化后,所剩下的是其核心内容,即中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独揽政权。相比较而言,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谈论阶级和阶级斗争,所使用的概念往往都是基于1949年前的经济关系,严重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实际。
中共从十五大到十八大批准的中央委员会报告,都宣示和承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而且十多年来一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笔者个人对刘文作者在这方面做进一步论述有热切的期待。
这可以理解为向1954年宪法回归,1954年宪法正文第1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党章还规定,中共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他写道:这种审判,难道不是夹杂种族歧视的专政?岂但是专政,而且是极其露骨、极其野蛮的专政!设若警察打死的是华尔街金融寡头的儿子,法院还会这么判吗?这番评论富有正义感,但不当之处是把种族歧视和在司法上搞区别对待看成了专政的一种形式。
刘先生文章的标题是:《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但更多的媒体转载此文时用了《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做标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刘文作者没有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政法建设凝聚在现行宪法中的全部成果,已经彻底修正了超越宪法法律行使暴力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也否定了容纳社会身份差别歧视和在法律上差别对待公民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通读刘文,笔者感到作者对我国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之内容的理解,很可能是错误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章程、历届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权威性文献,也一直在推动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净化。但是,如果列宁的本意是说工人阶级建立的政权不受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那么,我们只能说,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已经彻底修正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观
虽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却反映了最高决策层对依宪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具有的价值认识上的飞跃:是已经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而要只是表示了一种希望和应该,是一种对理想目标的价值追求。从广义上的法来看,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如果宪法不能成为治国的依据,那么,依据广义上的法来实行依法治国就可能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弊端,继而妨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所以,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依法治国中的法的含义,都不可能脱离依宪治国。如果只讲依法治国,不讲依宪治国,那么,就无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和落实,法制的统一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从狭义上的法来看,如果依法治国中的法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很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须要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广义上的法包含了宪法,狭义上的法只是指根据宪法制定和产生的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由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基础,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旗帜鲜明地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这个历史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可阻挡的。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
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如果只讲依法治国,不讲依宪治国,那么,就无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和落实,法制的统一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广义上的法包含了宪法,狭义上的法只是指根据宪法制定和产生的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虽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却反映了最高决策层对依宪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具有的价值认识上的飞跃:是已经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而要只是表示了一种希望和应该,是一种对理想目标的价值追求。
从狭义上的法来看,如果依法治国中的法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很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须要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依法治国中的法的含义,都不可能脱离依宪治国。从广义上的法来看,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如果宪法不能成为治国的依据,那么,依据广义上的法来实行依法治国就可能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弊端,继而妨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由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基础,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旗帜鲜明地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这个历史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可阻挡的。
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
无论说政治改革、政法改革,还是说司法改革、检察改革,都必须立足于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概念相比较,政法概念更具有应用性。
三是司法改革必然关涉法检之外的改革,考虑多重的司法关系。法院担负着国家审判职能,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基本职能。尽管《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概括表达的内容很广泛,其中也包括公安和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讲,它基本上是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白皮书。法律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公检法司链条上的一环,承担着国家刑事执(司)法职能,包括特定案件的刑事侦查、刑事公诉等。
四是遵循分工独立负责原则。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改革以及经济社会改革,不能偏离宪法确立和维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检察制度改革也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
这次会议紧接着北京召开庆祝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人们很容易将检察制度改革这一会议主题与宪法规范和精神、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关联统一起来。据此,本文(根据会议发言整理)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相关概念与司法体制。
三是关于中国政法体制与司法关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政法体制是检察改革的现实基础。在推进政法改革是应当特别强调:分工是前提,负责是基础,制约是效应,配合是关键。